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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抓获前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月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盗窃他人手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6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刘某某在该院康复中心楼11床,盗窃住院看病的被害人徐某某一部金色OPPO R9s plus手机;同日凌晨5时许,刘某某又在住院部11楼走廊一病床上趁被害人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身边的一部手机盗走;

6月25日凌晨2点左右,刘某某在该住院部10楼走廊一病床上,盗窃该院护工邹某某一部粉色华为手机;在该院住院部10楼46床病床上,盗窃住院看病的被害人孔某某一部红色华为nova6手机;在该院住院部11楼走廊一病床上,盗窃住院看病的被害人盛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

7月1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刘某某在该院住院部15楼走廊一病床上,盗窃住院看病的被害人苏某某一部灰色华为手机。

7月1日凌晨2点左右,景德镇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民警蹲候时,在住院部15楼抓获盗窃手机的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孔某某、盛某某、邹某某、苏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财物,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盗窃老年人财物,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宋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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