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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至曲阳县**镇**街路西李某某经营的**厂门前时,发现李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牌摩托三轮车,遂将该车盗走。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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