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王某某的羊圈内,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王某某的一只绵羊。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绵羊价值为1980元。
2、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王某某的羊圈内,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王某某一只绵羊。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绵羊价值为900元。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王某某的羊圈内,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王某某一只绵羊,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绵羊价值为1430元。
4、2020年5月11日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王某某的羊圈内,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王某某一只绵羊。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绵羊价值为1375元。
5、2020年6月11日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王某某的羊圈内,被告人刘某某先用柳树棒打掉三个摄像头,后盗窃王某某一只绵羊,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绵羊价值1375元。
上述被盗绵羊合计价值7060元。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无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羽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
后旗**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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