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焦作市******号楼**单元**楼**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2月8日至2007年3月23日强制戒毒;因盗窃,于2011年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焦作市高新区宁郭镇大街祥和副食商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冯某某电动车内的vivo手机盗走。

2、2018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王某某的诊所,趁无人之际,将诊所木桌抽屉内的1400元钱盗走。

3、2018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武陟县大虹桥乡大虹桥村李某某的日杂门市部,趁无人之际,将日杂门市部钱箱内1400元钱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杨惠敏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