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焦作市高新区宁郭镇大街祥和副食商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冯某某电动车内的vivo手机盗走。
2、2018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王某某的诊所,趁无人之际,将诊所木桌抽屉内的1400元钱盗走。
3、2018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武陟县大虹桥乡大虹桥村李某某的日杂门市部,趁无人之际,将日杂门市部钱箱内1400元钱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杨惠敏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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