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均经营养鸭场,且两鸭场相距较近,双方曾有生意往来。2020年以来,因疫情原因刘某某经营的养鸭场一直亏本,经济压力非常大,便起意到江山市**镇**村毛某某经营的养鸭场内去盗窃鸭饲料。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刘某某先后三次到毛某某经营的养鸭场内盗窃鸭饲料。具体如下:
1、2020年11月11日凌晨,刘某某骑电动车到毛某某的养鸭场大棚内,盗走三袋瑞农牌鸭饲料。
2、2020年11月13日凌晨,刘某某因第一次盗窃的鸭饲料已经用完,以相同手段再次盗窃毛某某瑞农牌鸭饲料三袋。
3、2020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第三次盗窃毛某某养鸭场内鸭饲料时,被毛某某发现并报警,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价格认定,刘某某前后三次所盗六袋鸭饲料总价值为690元人民币。案发后,刘某某退赔600元,并获得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饲料袋子6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治案调解协议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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