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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和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骑电动三轮车在丰县**镇**庄后,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路边的紫薇树盗走,经鉴定,被盗34棵紫薇树价格人民币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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