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区**街道办**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 号被害人胡某某住处,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窃得胡某某梵克雅宝牌18K金孔雀石项链一条,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9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5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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