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8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住宝应县**镇**路71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宝应县氾水镇境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女性内衣,共计作案20起,其中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衣价值合计人民币129.4元;被害人华某某内衣1条价值人民币12.2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文胸1件;
2.201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文胸1件;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内裤1条,价值人民币12.24元;
4.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内裤1条;
5.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文胸2件;
6.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路(南)**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内裤1条;
7.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内裤2条及文胸1件;
8.2020年2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裤1条,价值人民币11元;
9.2020年2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裤1条,价值人民币11元;
10.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纪某某文胸1件及内裤1条;
11.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内裤1条;
12.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内裤1条;
13.2020年6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文胸一件和内裤1条,价值人民币94.9元;
14.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牛某某内裤1条;
15.2020年6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到宝应县**镇**小区**栋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仲某某内裤1条;
16.2020年6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到宝应县**镇**小区**栋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仲某某内裤1 条;
17.2020年7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到宝应县**镇**小区**栋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仲某某内裤1 条;
18.2020年7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到宝应县**镇**小区**栋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仲某某内裤1条;
19.2020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南侧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文胸1件;
20.2020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宝应县**镇**巷**号的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裤1条和被害人张某某内裤1条,其中被害人钱某某内裤价值人民币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仲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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