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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单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沛县汉街**服装店中,盗窃店内原素牌浅灰色皮草材质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燕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搜查、扣押、发还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助理检察员:王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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