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安区藏军洞路的“树林针织厂”内,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揽件员丁某某不备,十多次从丁某某揽件车辆中盗窃快递件,被盗快递共计73件。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寄递事业部提供的被盗快递清单,被盗快递件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031.91元。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了被盗快递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照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一份;
1监控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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