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综合楼**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3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刘晓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搬货的过程中,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陶某某放在电动车挡风被内的一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267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及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32178****)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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