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小区**号门。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071.0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唐某某经营的“**”门市,采用扳手撬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窃得女式羽绒服8件(其中2件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90元和520元)、女式羊毛衫2件、女式保暖内衣2件,以及人民币2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810元。
2.2019年1月2月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李某甲经营的“**”门市,采用扳手撬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窃得女式羽绒服4件(均价为700元/件)、女式呢子大衣6件(均价为650元/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
3.2019年1月21月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薛某某经营的“**”门市,采用扳手撬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窃得女式羽绒服2件(价格为1989元/件)、女式双面羊绒呢子大衣1件、女式半身裙2件、女式羊毛衫3件、女式阔腿裤1件、牛奶1箱、柚子1箱,合计价值人民币3978元。
4.2019年4月22月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李某甲经营的“**”门市,采用扳手撬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窃得女式半身裙2件、女式衬衫3件、女式长裙5件、女式t恤3件、女式毛衣4件。
5.2020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阜宁县阜城镇天鹅国际商业中心李某乙、宋某某共同经营的“**”门市,用锯子撬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窃得女式羽绒服3件(价格为527.67/件)、女式呢子大衣1件、红薯4个,合计价值人民比1583.01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被阜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羽绒服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宋某某、唐某某、薛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照片及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奇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小区**号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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