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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小区**号,职业:协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安远县欣山镇和创首府小区售楼部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以推行的方式盗走,并拉至赣州火车站附近准备售卖,后经安远县公安局民警走访调查未能找到被盗车辆。

2020年8月18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安远县欣山镇中央公园小区“阿姆源餐厅”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以推行的方式盗走,并藏匿在其继父位于安远县**坊乡**村的家里。审查起诉期间,被盗车辆已归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4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安远县欣山镇中央公园小区售楼部门口,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以推行的方式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安远县**镇**道高屋小区的家里。审查起诉期间,被盗车辆已归还被害人。

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三辆电动车价值总计人民币9734元。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在安远县版石镇被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于2021年1月6日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于同年1月8日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卢某某损失,并已取得三个被害人的谅解。刘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安远县公安局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7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陈某某电话1587072****、被害人刘某某电话1877907****、被害人卢某某电话187790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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