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0********,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栋**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江某某放在房间内1台14寸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86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赣州市开发区**大道**旗舰店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指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书证: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珺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
2. 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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