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予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苏家屯区南沙柳路**号**门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店,盗走钱箱、电子秤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7元;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苏家屯区苏白路市场西门附近的文竹街**号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某某坊”,晃开卷帘门,入室盗窃香烟、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71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总计为人民币58738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身份证等(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附近的视频及截图;

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