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陈某某的信用卡盗走,从陈某某的信用卡里取走现金5000元。 2019年的9月3日、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趁陈某某洗澡之际, 分两次从陈某某的支付宝里转走了500元、2200元现金,之后将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陈某某陈述;刘某某微信支付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陈某某信用卡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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