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59********,汉族,文盲,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步行来到张北县张北镇广场路,沿店铺乞讨要钱,进入“**纸业”商店后,发现商店内无人,并看到商店内床上有一个灰色钱包。刘某某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其将钱包里面的6800元拿出,将钱包扔回到床上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张北县**纸业商店,盗窃现金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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