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柏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柏乡县**超市楼下**文具店给孩子买玩具的时候,看到被害人卢某某身上有个手机露着一个角,就趁着卢某某不注意时,将卢某某的银灰色Vivo X9 plus手机偷走,后放到了自己口袋里,之后被告人将盗窃的手机变卖给他人,变卖后的钱全部零花。该被盗手机是卢某某于2018年2月3日以人民币3100元购买。经柏乡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户籍证明信、卢某某vivo x9 plus收款收据复印件、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信息、释放证明书(存根);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占川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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