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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村**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酒吧盗窃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贰元整(¥33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光盘,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9月30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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