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镇**村**坞**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上至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财富广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美甲店内窃得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vivoY93手机一部、飞科牌挂烫机一台、美甲荧光灯2个、蓝牙音箱一个、发板夹一个、各类服装十二件、鞋子两双、美甲用品一套(未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1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66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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