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门**室。2004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病未执行);2011年2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8日被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下午,刘某某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与天津路交叉口美乐美超市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在超市蔬菜区看到一青年女性独自一人在超市购物,手机装在外套衣服右侧口袋,便尾随在身后,趁被害人手里拿着商品称重的时候顺手将其手机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在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肆元整(3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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