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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沈丘县,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丰李镇丰李村森荣超市盗窃荣耀9i手机一部。

2、2019年11月21日上午,刘某某在洛龙区古城乡小营村森荣超市盗窃oppo R11PLUS手机一部。

3、2019年11月22日下午,刘某某在丰李镇丰李村金丰园超市盗窃vivo手机一部。

4、2019年11月25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丰李村森荣超市盗窃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

5、2019年11月26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员庄村京津量贩盗窃小米6X手机一部。

6、2019年11月26日下午,刘某某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隆嘉源超市盗窃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

7、2019年11月26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小作村京津量贩盗窃VIVO V3MAX手机一部。

8、2019年11月26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小作村飞腾超市盗窃oppo R17手机一部。

9、2019年11月27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丰李村森荣超市盗窃红米6手机一部,该被盗手机在刘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

10、从刘某某家中搜查发现赃物手机中有3部未找到失主,刘某某均供述为自己盗窃所得。

11、2018年11月27日下午,刘某某在丰李镇牛屯村东高速桥下盗窃超威电池一组。

12、2019年9月26日上午,刘某某在丰李镇圪塔村广场盗窃10条香烟。

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2部手机和超威电池价值共10300元。经调取烟草公司订单数据,被盗香烟价值89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户籍证明;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到案经过;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丽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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