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辖区内盗窃,共作案三起,盗窃槟榔18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江镇二完小“御和贡茶店”内盗窃了3包张新发牌槟榔,张新发牌槟榔零售价25元/包;
2、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江镇“爱购超市”进门口的烟酒柜台上盗窃了5包和成天下牌槟榔,和成天下牌槟榔零售价30元/包;
3、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江镇“印象嘉园”101门面的店子里盗窃了10包胖哥牌槟榔,胖哥牌槟榔零售价20元/包。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所得的槟榔已被其食用或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舒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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