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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8时3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市场**摊位,窃取被害人袁会芳放置在摊位吧台上的黑色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54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被盗手机盒子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被害人袁会芳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环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颖颖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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