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8时3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市场**摊位,窃取被害人袁会芳放置在摊位吧台上的黑色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54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被盗手机盒子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被害人袁会芳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环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颖颖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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