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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11995********,汉族,中专文化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趁同宿舍的许某某洗澡之时,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苹果iphone XR手机盗走, 藏匿在1楼的一个窗台上, 并用石块掩盖。后于次日上午以去其他公司面试为由逃离现场。同月23日17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0时30分许在其带路及指认下, 在深圳市南山区**的一个窗台上将涉案手机缴获。

经深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盗苹果iphone XR手机价值人民币3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苹果iphone XR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许某某出具的不予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3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20]0720025号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缴获被盗手机的经过视频,刘某某盗窃后离开宿舍时的宿舍走廊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彦 黄燕妍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联系电话130*******;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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