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植某某家里暂住,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借被害人植某某的手机玩游戏时,通过更改被害人植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密码,共三次盗刷被害人植某某人民币8958元。2018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路*巷*号出租楼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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