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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工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0时许,被害人韦某某躺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老村河道边的一个凉亭中的石凳上玩手机后睡着了,被告人刘某甲从此处经过,见状遂上前将韦某某放在裤子左后方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其本人身份证及姓名为陈某某的身份证共2张、5张银行卡、现金人民币150元),并于当日0时30分许在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社区**巷**号将钱包扔掉。

被害人韦某某醒来发现身上的钱包被盗后马上报警,民警于2019年1月8日9时许在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警区后面篮球场小公园凉亭处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并从其身上缴获4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分别为韦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4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6月2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从被告人刘某甲身上缴获的居民身份证4张,其中2张已发还韦某某、陈某某,其余2张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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