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龙岗区坂田街道**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自行车一个电瓶盗走。
2、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道**地铁站D出口将被害人林某某电动自行车一个电瓶盗走。
3.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池;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购卡明细、物证辨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录像、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 朱安子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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