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竹溪县,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号,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至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作案6次,盗窃电动三轮车7辆。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610 元,分别为:
1、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家属楼门口,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1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2、2020年5月26日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市场**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2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3、2020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内一处店门口的1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4、2020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电器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5、2020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市场**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6、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市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车辆均销赃给流动收车人员,所获赃款约600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被害人购买车辆单据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检查、辨认等笔录;5、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群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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