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4 日至2019 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盒马鲜生店内,通过自助扫码仅对部分商品付款、故意漏扫其他商品,而后将部分已付款商品连同未付款商品装入购物袋带离该店的方式,先后19次盗窃该店内的鸡蛋、苹果、牛奶等110项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58.68元。
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盒马鲜生店内, 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5.25元的橄榄油等7项商品后欲逃离时被该店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归案后, 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盗窃物品一览表、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6.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园**栋**室(联系方式:1850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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