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5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东方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聚众赌博,于2011年4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9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徐某甲(均已判决)预谋盗取黄石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的废铜料,并到该公司查看地形、进行人员分工。当晚22时左右,王某某邀约吴某甲(已判决)伙同徐某甲来到**厂外等待,至次日0时许,王某某等人在事先踩点的一处靠电线杆的围墙外,翻墙进入厂内,由在**铝业上夜班的刘某某接应望风,将存放在**车间后门废料存放处的废旧紫铜垫、废旧紫铜座300余公斤盗走。当日王某某等人将盗得的废旧紫铜垫、废旧紫铜座卖至黄石市下陆区**湾**号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获得赃款12000元。徐某乙、王某某、吴某甲三日商议各分3800元后,骗刘某某赃物共卖了5000元,由王某某分给刘某某600元。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废旧紫铜垫、废旧紫铜座价值15007 元。案发后,刘某某知道赃物实际卖得12000元,答应不供出徐某乙、王某某、吴某甲三名同伙,徐某乙、王某某、吴某甲商定各给刘某某2000元。刘某某前后共分得赃款66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甲、徐某乙、柏某某、吴某乙、尹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价认字[201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茅民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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