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及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加油站与鑫城汽修的路口、南县南洲镇凯利大酒店,凌晨采取拉车门乘虚盗窃的方式,盗窃做案两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香烟14包、OPPO牌R15型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被盗部分香烟合理性价格为566元,被盗手机合理性价格为6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66元,盗窃所得赃款及部分香烟、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嫌疑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谢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刑罚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阳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