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及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加油站与鑫城汽修的路口、南县南洲镇凯利大酒店,凌晨采取拉车门乘虚盗窃的方式,盗窃做案两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香烟14包、OPPO牌R15型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被盗部分香烟合理性价格为566元,被盗手机合理性价格为6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66元,盗窃所得赃款及部分香烟、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嫌疑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谢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刑罚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