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1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宜章县城盗窃摩托车,两人步行至宜章县玉溪镇保盛幸福城皮城网咖楼下道路边时,见四周无人,便对停放在路边的一台黑色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和一台红色的铃木牌女式摩托车实施盗窃。两人采取破坏车锁的方式解锁车辆后,各自驾驶盗窃得手的一辆摩托逃离现场,后盗窃的摩托车全部交由李某某处理。经认定,被盗黑色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为3120元,被盗红色的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为5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宜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