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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从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基站安装在其家屋外墙壁上的信号塔电表出线端接出电线后,并入其家庭电网,绕开其自家电表计量进行盗电。被铁塔公司员工发现制止并剪断电线后,被告人刘某某趁停电期间将电线连接继续盗电。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电力12929度,价值76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桃江县办事处赔偿电费12000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电明细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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