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200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图财,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两用起子,多次窜至长沙县**街道**小区**广场小区**路段,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盗得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33辆和摩托车3辆,得手后将电动车、摩托车卖给流动二手车回收人员及门店,作案金额共计767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两用起子,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前坪人行道,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长征450型电动车(鉴定价格1600元)。

2.2019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车库入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锡特牌都市丽人型电动车(鉴定价格1450元)。

3.2019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鉴定价格850元)。

4、2019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数码中心车库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绿源牌巨无霸一代电动车(鉴定价格2976元)。

5.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中茂城商业中心肯德基店门口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立马牌速威电动车(鉴定价格4030元)。

6.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数码中心前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之威牌两轮摩托车(鉴定价格2362元)。

7.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数码中心前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萌欢电动车鉴定价格2585元)。

8.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地下车库入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塔夫绸白金箭牌米月-1型电动车(鉴定价格1100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9.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街前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M2型电动车(鉴定价格1728元)。

10.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车库入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鉴定价格1716元)。

11.2019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中茂城商业中心西侧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绿源牌电动车(鉴定价格4500元)。

12.2019年8月13日18时许,犯罪疑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中茂城商业中心东侧大热门超市外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鉴定价格1280元)。

13.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前坪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P新战威加长电动车(鉴定价格2304元)。

14.2019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鉴定价格903元)。

15.2019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地下车库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豪战电动车(鉴定价格1100)。

16.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路交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彭某某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劲浪女式两轮摩托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做鉴定)。

17.2019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金科时代中心北侧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福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复古黑台铃牌电动车(鉴定价格2521元)。

18.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处,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鉴定价格1794元)。

19.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狮龙牌霸道电动车(鉴定价格3582元)。

20.2019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枣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鉴定价格3723元)。

21.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数码中心前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彗星兰2#(哑光)/哑黑绿源牌电动车(鉴定价格4233元)。

22.201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广场地下车库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浅蓝色狮龙牌米欧电动车(鉴定价格2261元)。

23.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中茂城商业中心南侧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狮龙牌电动车(鉴定价格850元)。

24.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地下车库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谭某某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狮龙牌巡鹰电动车(鉴定价格960元)。

25.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公交站旁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包某奇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鉴定价格4462元)。

26.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鉴定价格992元)。

27.2019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新长海广场前坪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鉴定价格3018元)。

28.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博莱雅牌运动型男式电动车(鉴定价格1080元)。

29.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羽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钛金灰雅迪牌电动车(鉴定价格3104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0.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路交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尚领牌新日同款电动车(鉴定价格2403元),得手后将该车停放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天缘宾馆后门,后被民警追回并发还给刘某丙。

31.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中茂城商业中心地下车库出口处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风凰牌吉样鸟国标款电动车(鉴定价格1088元)。

32.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西门门口,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湘******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鉴定价格2000元)。

33.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中茂城商业中心宝岛眼镜店门口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宇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鉴定价格1210元)。

34.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路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鉴定价格4299元)。

35.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路交又路口东北角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电动车(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做鉴定)。

36.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中茂城商业中心万达电影院门口人行道,采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芝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冰川蓝爱玛牌电动车(鉴定价格2716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和摩托车鉴定金额共计76780元。2019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区天缘宾馆228房间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皮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罚金五万元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