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湛江市遂溪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是同事,并住在同一宿舍。由于宿舍和工作地点较远,刘某某多次提出想搭乘叶某某的电动车上班,但叶某某一直不同意,于是刘某某心生恨意,决定以盗窃叶某某电动车的方式报复叶某某。2020年6月28日上午9时,叶某某驾驶本人的黑色的麦威酷车电动车到赤坎鹰展广场上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电动车停车场。10时30分许,在宿舍休息的刘某某盗取到叶某某的电动车备用钥匙后,来到赤坎鹰展广场电动车停车场找到叶某某的黑色麦威酷车牌电动车后,用备用钥匙将该车盗窃走,并藏匿在本人老家中。大约七八天后,刘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黑色麦威酷车牌电动车,开到遂溪县**路**巷**号麦某某经营的小刀电动车专卖店中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抵押。被盗窃的黑色麦威酷车牌电动车型号是MW20****,电机号码:12ZW72753****,车架号码:L2BM65104KMC0****,经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动车的价格为38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拘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