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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检验员,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北湖好又多超市,盗走一袋溜溜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元。

2.2019年10月13日,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北湖好又多超市,盗走四盒旺仔牛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元。

3.2019年10月16日,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北湖好又多超市,盗走四盒旺仔牛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元。

4.2019年10月22日,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北湖好又多超市,盗走一瓶潘婷洗发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1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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