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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潍坊市奎文区**街**街**座**室,盗窃孟某某放在该房间办公桌上的卡包一个,内有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等人名下的信用卡共计23张。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办理的POS机,盗刷上述23张信用卡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1899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约商户注册登记表、盗刷明细清单、POS机交易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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