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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和出生地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利用事先掌握被害人刘某乙金融软件支付密码的便利,先后多次通过被害人刘某乙金融软件绑定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套现共计29400元,上述钱款在扣减套现手续费后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支付宝账号和微信账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人代为向被害人刘某乙退还人民币2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417

附:

(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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