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因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中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同案犯刘某甲(已判决)帮网上赌博网站收购银行卡,在向被告人刘某某收购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套银行卡时,并和刘某某表示这些银行卡要提供给网上赌博网站使用,到时如果银行卡里有钱,可以通过挂失方式将卡里面的钱冻结取出来占为己有,刘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7月22日,同案犯刘某乙(已判决)在刘某甲的授意下,使用刘某某的银行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码通过绑定银行公众号或邮箱的方式跟踪发现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7000********)里面有人民币95052元,即告知刘某甲,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户电话的方式挂失冻结该银行卡。随后刘某甲便找来刘某某,并和刘某某、刘某乙一同前往芗城农行天宝分行,再通过由刘某某将原账户挂失,办理新卡(卡号62305207000********)的方式将卡里面的人民币95052元取出来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人民币37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南靖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产计人民币9.50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