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身份证号码1404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西街**号**汤包店,从店内收银机窃得人民币10元及保险柜钥匙一串。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钥匙打开店内保险柜,窃得人民币5000元左右。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陆宁平
检察官助理:迟 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13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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