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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2000********,汉族,中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路**号**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因盗窃近亲属财物被立案侦查。后因取得谅解,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尚品国际小区负一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车架号码LR4NEO6O9L113****)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电瓶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米易县**镇**专卖店梁某某,获赃款1400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新一代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赃款已发还。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33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价格为330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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