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组**号**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日被新疆克州阿图什公安局帕米尔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地下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夹剪将被害人万某某家地下室门锁夹开,盗窃万某某放在地下室内的7条软中华香烟、6瓶白酒,后将其中的5条中华香烟、6瓶白酒以1300元的价格变卖给嘉峪关市收购烟酒的祝某某(另案处理),将变卖所得挥霍。破案后追回5条中华香烟、2瓶五粮液“一尊天下”白酒、2瓶五粮液“原藏天荣”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酒泉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的2瓶五粮液“一尊天下”白酒价值376元、2瓶五粮液“原藏天荣”白酒价值258元,2瓶滨河九粮液白酒价值760元,中华香烟每条价值700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294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地下室、**号楼地下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夹剪将被害人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家地下室门锁剪开,盗窃被害人石某某在地下室内的5瓶汉武御千年白酒、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地下室内的2瓶千年汉武御白酒,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地下室内的棉被及枕头,后将其中的5瓶汉武御千年白酒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给祝某某,将变卖所得挥霍。破案后追回5瓶汉武御千年白酒、被子、枕头、棉衣等物。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汉武御千年白酒每瓶价值96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72元,被子、枕头、棉衣等物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3、2020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苑A座地下室,将被害人王某乙、阎某某、田某某家地下室门用脚踹开,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地下室的2箱五粮液白酒(1箱富贵天下、1箱五粮PTVIP)、两桶食用油;盗窃阎某某放在地下室的1桶食用油。后将盗窃的2箱五粮液白酒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给祝某某,将变卖所得挥霍。破案后追回2箱五粮液(1箱富贵天下、1箱五粮PTVIP)白酒、三桶食用油。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1箱五粮液“富贵天下”白酒价值1548元、1箱五粮PTVIP白酒价值1728元、三桶食用油价值315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591元。

4、2020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候某某家地下室盗窃2瓶西凤白酒、1条软中华香烟、1条黑兰州香烟后,在转移赃物时被住户程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酒泉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的1条软中华香烟价值700元、1条黑兰州香烟价值180元,两瓶西凤白酒价值680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