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2000********,汉族,中专,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时30分,被告人刘**到荥阳市**路**快捷酒店后面,无名家属院**单元**门洞**楼**与网友李**见面并留宿,4月7日6时许刘**趁李**熟睡未醒之际将被害人李**放在卧室桌子上的一部苹果11porMax 256G绿色手机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9264元。现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的陈述;
3.证人李**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在校生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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