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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住址:蒙阴县**镇**村。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2时许,在莱阳市**小区**号楼楼洞内,窃取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破后,电动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1时许,在莱阳市**街**宿舍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窃取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搬运电动车行至集贸城东菜市场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案破后,电动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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