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旅馆。因抢夺,于1995年被劳教2年,1997年2月释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9月20日保外就医;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被西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2月26日保外就医。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我院批准逮捕刘某某,因刘某某在逃、患病,未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赵某某,男,64岁;
被害人赵某某,女,48岁;
被害人何某某,女,53岁。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西充县晋城镇南街25号晋龍大药房,发现店内无人看守,遂穿过门店进入该店附楼二楼住宿区域实施盗窃。刘某某用刀撬开抽屉锁,盗走现金1600余元,离开现场。
2、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西充县多扶镇欲实施盗窃。刘某某在该镇阳溪东路新世纪菜市场,将被害人何某某放于衣服口袋的OPPO-R9S-PLUS白色手机扒窃走,后坐大巴车回到西充县城。被害人何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在群众帮助下报警并追至西充县城,在西充县晋城镇“好又多”超市门口找到刘某某要求返还手机,在此过程中,民警到达现场,并在刘某某身上搜出被盗手机,后刘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西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OPPO-R9S-PLUS白色手机价值416元。
3、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路过西充县多扶镇中心街社区旁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嘉陵牌红色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经西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嘉陵牌电动摩托车价值1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小芳
检察官助理:胡进婧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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