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当年8月6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卫生院给其女儿补办医疗本,7点45分左右进入该卫生院所在王莽村的王某某家中,盗走其蓝色vivo Y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益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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