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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号。201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5号楼319室,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尹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存放于家中现金19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全部被挥霍。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陪同下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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