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31974********,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乡**村委**组。曾因犯抢劫罪,1996年5月7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06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QL**76五菱面包车先后窜至西平县**办事处**居委会附近的“**”热干面店、“**名烟名酒”店、“**修脚店”,将该三家店门前的两盆“发财树”、一盆“幸福树”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花木价值150元。
2、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QL**76五菱面包车窜至西平县**办事处**北段,将“红焖猪蹄店”门前的一盆“发财树”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花木价值50元。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4点,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QL**76五菱面包车窜至西平县**办事处******西边,将“**”门窗店门前的一盆“幸福树”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花木价值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路线图、相关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关某某、范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翟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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