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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住镇雄县**组**号。2017年1月24日因盗窃行为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2月28日因盗窃行为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6月15日因盗窃行为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8月8日因盗窃行为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7年3月22日因盗窃行为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日因盗窃行为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华庭105-106号“季厨私房菜”店面,以“撬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200元。

2、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扬州足浴”店面,以“撬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400元。

3、2020年5月22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徽三到家生鲜超市”店面,以“破坏锁体”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现金4200元。

4、2020年5月22日1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腩潮鲜牛腩火锅”店面,以“破坏锁体”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钱某某现金400元。

5、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路**号**“我爱我家家居生活馆”店面,以“破坏锁体”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400元。

6、2020年5月27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泉**街**号“甜一点”店面,以“推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00元。

7、2020年5月27日3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富硒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店面,以“推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谌某某现金300元。

8、2020年5月27日4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号“彭厨”店面,以“翻窗”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曾某某一部HUAWEI牌手机。

9、2020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楼**号“客裕扎佐蹄髈”店面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10、2020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黔香阁”店面,以“翻窗”入室方式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谌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范波,倪吉敏,俞建英,邓峥,王素若,吴桂清,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光盘五张,系被告人刘某某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奇斌系流窜作案,多次盗窃,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犯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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